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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的通知
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 一、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一)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政策 1.制定出台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打造服务业品牌机构。(知识产权局负责) 2.复制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在8个改革试验区推广“建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立提供全方位证据服务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等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3.出台《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负责) 4.出台《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 5.出台《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资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6.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产品核算方法,完善知识产权产品统计制度。(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推进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加快国防知识产权代理受理、转移转化、维权保护等军民融合工作机制落地。建立知识产权双向转化工作机制。(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8.出台《加强新形势下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防科工局负责) 9.出台《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暂行规则》,制定《国防专利定密解密工作规程》《国防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防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防科工局、中央宣传部负责) 10.建立国防科技工业重大科研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和报告制度。(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1.持续深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强化企业名称规范管理,对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中华老字号等商业标识加强保护。(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12.出台《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科院负责) (二)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13.研究启动制定适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央事权政策文件相关工作。(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4.落实《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合开展国内营商环境评价。(知识产权局负责) 15.保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有效运行,推进业务服务、政务服务和信息服务“一网通办”。(知识产权局负责) 16.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建设,新建30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一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推进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立项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和资源平台整合利用,促进基础数据开放和共享,指导支持社会机构开展信息资源深度开发。(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 17.深入推进“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知识产权非法代理。(知识产权局负责) 18.清理著作权登记事项,提升便利化程度,优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信息公示查询系统。(中央宣传部负责) 19.规范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管理。(中央宣传部负责) 20.严格实施认证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大对知识产权认证的监管力度。(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1.继续推行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制度,在处理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过程中,允许第三方机构为收发货人提供反担保服务。(海关总署负责)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完善法律法规规章 22.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完善相关领域审查标准。加快商标、地理标志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基本法研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3.配合做好《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负责) 24.推进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修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25.加快修订《国防专利条例》,推动制定国防专利纠纷司法解释。(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26.推动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林草局负责) 27.推进《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加强保护长效机制建设 28.制定实施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指导和绩效考核。(知识产权局负责) 29.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布局。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30.深入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信息技术手段运用。(知识产权局负责) 31.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制度规范。推进成立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分中心。(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贸促会负责) 32.继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知识产权局、中央政法委负责) 33.探索建立新业态新领域版权案件查办方式,依法及时公开侵权盗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建立社会化网络版权保护监测机制。(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负责) 34.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机制和检查考核制度,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使用正版软件,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督促检查。(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管局负责) 35.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强化对侵权假冒的追踪溯源和链条式治理。(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别负责) 36.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平台和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生态环境部负责) 37.依托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等工作,继续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群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保护意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38.加快建设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推动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39.加快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业务指导体系,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试点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发布工作。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专利确权程序联动机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40.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工作,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强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做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知识产权局负责) 41.继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治理“剑网”专项行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 42.针对商标专利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集中执法保护行动,聚焦重点市场、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加大案件指导督查督办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43.继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维护网上交易秩序和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 44.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对处理跨区域市场混淆等重大案件的统一部署,探索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5.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机制,深入开展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市场知识产权执法行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46.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龙腾2020”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出口侵权商品专项整治。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案例指导工作体系,发布《2019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海关总署负责) 47.逐步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农业、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体系。(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8.加快推进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寄递企业违规收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行为。(邮政局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49.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制定“三合一”工作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50.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指导,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51.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监督机制,在生效裁判监督、审判违法监督和执行监督中实现对专门法院的无缝衔接。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52.研究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证据审查指引》,适时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53.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力度,组织开展“昆仑2020”专项行动。(公安部负责) 54.完善规范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制度,推进基础支撑体系建设。(公安部负责) 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 55.加强专利审查能力建设,完善质量评价机制,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6个月以内。完善集中审查、优先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延迟审查等模式。(知识产权局负责) 56.优化商标审查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审查质量管理,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4个月。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推进商标评审、异议、撤销等业务的电子化。加快智能审查系统开发,加大人工智能技术在审查中的运用。(知识产权局负责) 57.探索改进林草植物新品种审批授权机制,扩大保护名录和新品种测试范围,逐步建立健全保护测试机构,加快测试指南编制,建立并推广电子申报系统,推动林草植物新品种审批智能化便利化改革,加快新品种测试机构和保藏机构建设。(林草局负责) 58.加快修订农业植物品种复审规定,完善品种权保护及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健全复审工作机制,提升审查质量与效率。(农业农村部负责) (二)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 59.形成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囤积行为的长效机制。推动地方全面取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注册环节的资助与奖励。(知识产权局负责) 60.逐步建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可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等政策中,坚决杜绝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为考核内容,增加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教育部、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负责) 61.深化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领域的重大技术专利分析和预警。(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运用 62.出台专利导航实施指南,协调推进重点产业、重点产业集群专利导航工作。建立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编制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63.开展商标、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培育行动,大力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和商标品牌培育工作。(知识产权局负责) 64.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制度,加强区域品牌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局负责) 65.探索开展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试点。(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66.推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国资委负责) 67.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综合示范,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完善知识产权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开发适合知识产权的担保产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68.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69.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开展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知识产权局负责) 70.启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第一阶段系统建设。(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银保监会负责) 71.积极引导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推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72.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73.聚焦重大疾病和罕见病、特殊人群等市场动力不足的临床用药需求,遴选公布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74.做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分类管理,加快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财政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75.编制《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草案,修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规范和优化企业、高校、科研组织、专利代理机构贯标工作。(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76.搭建国际版权保护交易平台。(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负责) 77.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为一体的机构,探索开展技术经理人培养。鼓励高校与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合作,支持高校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技术转移转化系列技术类和管理类岗位。(教育部、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78.启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继续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部负责) 79.推动中科院院属单位开展贯标工作,推行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模式。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网络,挖掘存量专利价值,依托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科院、知识产权局负责) 80.实施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出台《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第六批)》,开展前五批《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效果调查工作。编制2019年国防科技工业专利年度报告。(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81.开展中国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国家标准立项研究,推进专利、技术和标准国际化,建立产业生态体系,促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广电总局负责) 四、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82.维护多边主义,稳步推进与重点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框架下全球治理和规则制定。积极参与自贸协定知识产权章节谈判。积极参与并推动保护广播组织条约制定磋商进程。(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商务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林草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83.认真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章节相关工作。做好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生效的技术准备。(商务部、外交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4.办好2020年“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商务部负责) 85.继续面向发展中国家开展知识产权学位教育培训。(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 86.促进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高效运行,建设布局一批地方和海外分中心。继续完善海外展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制。(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负责) 87.推进国际执法交流与合作,开展中欧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行动。加强与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韩国等海关执法合作机制建设,重点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合作。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各国执法部门交流合作,围绕重点案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顶层设计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知识产权战略谋划和实施 88.加快制定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继续推动地方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统筹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89.开展《“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实施总结评估,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知识产权局负责) 90.制定实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深化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91.落实《制造业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18—2020年)》,出台并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92.制定《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组织实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林业和草原推进计划,编辑出版《2019中国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年度报告》。(林草局负责) 93.编制《中国科学院“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中科院负责) (二)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础 94.依托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工作。做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轮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95.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特色智库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96.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知识产权本科专业,推出一批知识产权一流专业建设点,打造一批知识产权“金课”,引导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开设知识产权管理相关专业。(教育部负责) 97.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育支持力度。在党政领导干部和中管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中,注重了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成效。继续指导加强干部知识产权培训工作。(中央组织部负责) (三)大力倡导知识产权文化 98.组织办好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专利周、版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设计博览会、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2020年国际版权论坛、2020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支持办好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等活动。探索组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海外展。(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林草局、海关总署、贸促会负责) 99.拓展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深化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继续开展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央宣传部负责) 100.依托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点科普活动,推进知识产权科普工作。在各类知识竞赛中纳入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科技部、中国科协负责)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为参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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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提醒!代理机构和当事人尽快办理退款
商标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商标缴费流程相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40号公告),于2019年12月30日调整缴费环节。根据公告要求,商标局设置的缴费衔接期于2020年2月29日结束,已汇至商标局的费用,可向商标局申请退款。为贯彻落实商标便利化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商标业务缴费流程,商标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商标缴费流程相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40号公告),于2019年12月30日调整缴费环节。根据公告要求,我局设置的缴费衔接期于2020年2月29日结束,已汇至商标局的费用,可向商标局申请退款。现通知如下:1.退款范围:适用于缴纳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商标申请的费用,主要指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银行汇款至商标局账户汇入的款项。 2.当事人办理退款提交资料:核实汇入商标局款项与已确认缴费受理的金额差额,填写退款申请表(附件1)并签名或加盖公章,同汇款银行回单、身份证明材料一并邮寄至商标局。其中:退款申请表中应填写汇款明细,并将序号对应标注在所附汇款银行回单上;身份证明材料是指汇款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汇款人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代理机构办理退款: (1)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用户的代理机构,可登陆后通过预付款清零功能办理退款。 (2)未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注册正式用户的代理机构,按要求填写清零确认表(附件2)并邮寄至商标局。 4.资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财务处(规费)收,联系电话010-63218500-6,邮编100055。 特此通知。附件:1.退款申请表附件:2.汇款清零确认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2020年5月12日附件:1.退款申请表(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附件:2.汇款清零确认表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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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全面核查企业名称中含有“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企业的专代资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蓝天”行动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决策部署,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创新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现就2020年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家局)加强网上涉嫌无资质代理广告信息监控,全面核查企业名称中含有“知识产权代理”“专利代理”等字样企业的专利代理资质,扩大对未委托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联系人信息的核查范围,全面筛查无资质专利代理线索,及时转送各地。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围绕转办线索认真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二、继续加大打击恶意商标代理行为力度根据关于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代理行为部署要求,加大排查力度,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监管查处,依法打击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加强对代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伪造变造公文等行为的整治。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局依法停止受理相关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三、积极引导网络平台依法规范从事知识产权服务要充分履行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网络平台规范经营的引导,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价值导向,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网站展示内容。要依托互联网广告监测等机构严格监控不规范经营行为。对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的,及时整改约谈,促进良性发展。四、持续整治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延续2019年“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持续打击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追踪2019年开展约谈、整改的代理机构、代理人,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处置。五、充分发挥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机制作用国家局加快建立专利代理公示制度,依法公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对比;健全专利、商标代理信用档案,推进信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有序开展本地专利、商标代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发现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及时列入并报送国家局。六、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自律职能,积极主动查处和惩戒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及时作出惩戒,对违反职业道德的非会员单位依规依职责予以曝光谴责。积极配合支持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工作,开展规范经营自律倡议活动。加大对规范经营代理机构的宣传推介,树立正面典型。请各地于每月5日前统计本省(区、市)上月专利、商标代理案件查处情况,通过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报送国家局,并于12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年度工作总结,紧急事项及时上报。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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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邮寄纸质“商标公告”的方式——这是一个骗局
在前一段时间,商标局发过一则提示,为关于谨防以邮寄纸质“商标公告”方式骗取到付邮费的提示以下图片为该提示结合近期相关情况,我司做出以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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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暨强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知局昨日发布了《2020年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暨强国建设工作要点》其中,对广东省的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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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的通知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要求,抓实抓细各项知识产权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制度,深化改革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奋力开启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创新,持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聚焦新形势下制约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的障碍,以更大力度推进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制度建设,抓紧谋划出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及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措施,实现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具体政策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加快形成更加符合国情、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坚持统筹协调,继续完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巩固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横向协作和上下联动,深化人员和业务融合,坚持补短板、强弱项,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切实贯通各类别、打通全链条、形成新优势,构建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年度重点工作落地见效。根据引领型、支撑型和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类别,结合各区域在创新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实际情况,设置差异化发展任务、工作重点和评价体系,合理规划发展路径,细化落实本地区具体任务,尊重地方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和潜力,促进知识产权供给质量的有效协同,打造形成若干具有带动力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样板。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和统计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知识产权创造。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商标品牌战略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在扎实推进现有培育项目基础上,新增高价值专利组合100个以上。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持续提升,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6个月以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质量显著提升,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4个月。 ——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布局,专利预审服务质量和专利、商标行政保护效能持续提升。健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化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 ——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强化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力争全年增长20%以上,知识产权保险保障金额增长20%以上。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培育一批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持续实施一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和增收致富经验。 ——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专利、商标申请注册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商标网上申请比例不低于92%。新建30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一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二、强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导向 (一)推动知识产权核心指标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继续推动表征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核心指标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对各项工作的“指挥棒”作用。继续完善“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加强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的有机衔接,加强指标测算和分析研判,科学设置指标目标。(战略规划司负责)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优化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指标,打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司负责) (二)因地制宜设置差异化的“十四五”指标体系。各地区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区创新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认真总结“十三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绩、经验和不足,科学编制“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设置差异化的“十四五”指标体系,引导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强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护航 (三)落实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项知识产权专项措施。坚决落实党中 附件:1.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 2.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分类表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澳门新葡萄8883游戏官网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新葡萄8883官网最新版游戏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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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条措施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0-2021推进计划
一、制定修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 推进专利法修订审议工作,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延长专利有效期,加强药品专利保护等。做好专利审查指南配套修改工作。 2. 推进著作权法修订审议工作,增加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3. 视情推进商标法修改,加强商标保护和执法。 4. 推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制定中体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持续推进) 5. 推进刑法修改,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条款,强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执法、细化刑事程序及处罚、销毁侵权假冒商品、规范政府披露行为等的规定。 6. 视情推进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加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 7. 视情推进电子商务法修改,强化电商平台责任,确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条款与其一致,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8. 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9. 研究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推进) 10. 调研论证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持续推进) 11. 推进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研究,开展立法项目评估论证。(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2. 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持续推进) 13. 推动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持续推进) 14. 修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持续推进) 15. 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程序和要求。(2020年7月底前完成) 16. 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7. 加快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8. 出台打击网络侵权假冒的司法解释。(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9. 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8月底前完成) 20. 修改完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2020年8月底前完成) 21. 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证据审查指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2. 研究出台著作权和邻接权执法保护指南。(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23. 研究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4. 研究出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文书认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规则。(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25. 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若干问题的意见。(持续推进) 26. 开展体育赛事转播版权保护调查研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7. 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证据规则。(持续推进) 28. 研究制定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工作指导意见、全国公证电子存证业务服务规范、第三方存证数据公证检认工作规范、关于推广应用公证电子存证技术的意见。(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9. 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0. 出台政策文件,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1. 修订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持续推进) 32. 研究制定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加强数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推进) 33. 研究编制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制定出台治理电子商务平台盗版、侵权与假冒现象的政策文件。(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4. 制定出台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的政策文件。(2020年7月底前完成) 二、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 35. 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6月底前完成) 36. 推进修订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37. 发布年度专利、商标、版权、农业植物新品种等种类以及海关、文化市场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38. 开展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指导监督各地提高执法效能。(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39. 开展海关“龙腾”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增加办案频次,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海关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信息的制度。(2020年4月底前完成) 40. 加大对实体市场执法力度,增加办案频次,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实体市场知识产权相关执法行动信息的制度。(2020年5月底前完成) 41. 建立按年度公开发布假冒药品执法相关数据的制度。(2020年7月底前完成) 42. 打击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增加办案频次,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上述执法行动数据和信息的制度。(2020年5月底前完成) 43.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技术调查官工作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44. 推进专利、商标侵权纠纷检验鉴定试点,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体系,研究建立侵权损害评估制度。(持续推进) 45.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组织销毁侵权假冒商品,从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持续推进) 46. 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推动先进地区开展版权新业态、新领域案件查处工作。(持续推进) 47. 加大文化市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市场规范整治行动,严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持续推进) 48. 开展打击套牌侵权现场销毁活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持续推进) 49. 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持续推进) 50. 开展打击假冒药品执法行动,从重打击假冒药品和生物制品等相关产品。加强执法国际合作,与相关国家交换相应执法信息。(持续推进) 51. 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仿冒混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推进) 52. 深入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昆仑”行动,从重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持续推进) 53. 完善规范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探索建立情报导侦机制。(持续推进) 54.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批捕、起诉工作集中管辖制度。(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55.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力度,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和审判违法行为、执行违法行为。(持续推进) 56. 制定实施相关司法政策,强化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从高适用法定赔偿、从重处罚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以阻遏未来窃取或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202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机制建设 57.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及时作出行政解释,完善重大案件移送机制,健全涉嫌犯罪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持续推进) 58. 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支持设立知识产权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工作室。(持续推进) 59. 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试点,开发并推广应用统一的公证悬赏取证平台。(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0. 推动建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数据信息交换网络专线,明确信息交换范围。(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1. 研究建立专利、商标行政确权与重大侵权行政执法案件的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开展试点。(持续推进) 62. 强化知识产权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和长三角、泛珠三角等地区跨区域联合打假。(持续推进) 63. 加强人大监督,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适时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持续推进) 64. 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确定重点政协提案,邀请提案委员、相关部门等开展专题调研。(持续推进) 65. 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监控。(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66. 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加强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公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7. 公布全国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名单。对软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并向社会公布。(2020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68. 深入推进专利代理行业监管“蓝天”专项行动,精准打击违法代理行为。(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69. 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优先推荐试点。加大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培育力度,研究扩展仲裁、调解、公证工作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业务类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0. 鼓励仲裁委员会之间加强行业合作,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工作平台,制定行业仲裁规范。支持建立公证电子存证服务联盟,探索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在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方面的应用。(持续推进) 71. 设立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72. 制定发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3. 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鼓励支持志愿者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4. 发布对外经贸合作合同知识产权条款团体标准。(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四、优化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 75. 持续提升专利、商标审查能力,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6个月,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20个月以内,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至4个月以内。(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6. 探索建立商标注册、变更、续展等申请的快速审查机制。(持续推进) 77. 建立林草植物新品种审查员制度,将植物新品种权初审周期压缩到4个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8. 完善植物新品种申请及管理系统,加强植物新品种测试能力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9. 加大商标评审案件巡回审理力度,建立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持续推进) 80. 建立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进审理程序和文书样式,实现不同性质、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持续推进) 81.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管理标准,在相关领域和环节引导构建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2. 探索开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共享试点工作,指导电商平台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专利侵权投诉。(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3.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研判定性意见,要求网站平台删除具体侵权链接,关闭侵权账号,依法关闭侵权假冒网站,停止侵权信息传播,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4.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5. 制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培训、质量控制相关规范,拓展商标、地理标志等业务领域,提升快速协同保护能力。(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86. 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预警等平台,加强对重点贸易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修改变化、重大纠纷案件的动态跟踪研究机制建设,建设海外商标和专利纠纷案件数据库。(持续推进) 87. 制定发布一批重点国家(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研究海外版权纠纷国别政策。(持续推进) 88.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满足企业需求的专利保险产品并提升服务能力,指导保险公司加大对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持续推进) 89. 在条件成熟地区建设一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在重点贸易国家(地区)建设海外分中心。(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90. 强化境外重点展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为中国参展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持续推进) 91. 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专家库,完善专家顾问机制,推动专家顾问在海外维权援助中发挥作用。(持续推进) 92. 定期召开与驻华使领馆、各类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的信息沟通会、座谈会。(持续推进) 93. 完善知识产权要情通报发布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充分利用例行记者会等平台通报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持续推进) 94. 组织开展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持续推进) 95. 根据警企协作和对外执法合作需求,做好知识产权沟通会见和信息交流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关企联络员制度,畅通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渠道。(持续推进) 96. 依托驻外经商机构,遴选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了解相关各界对当地知识产权保护诉求。(持续推进) 97. 构建完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机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对话与工作组机制,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与磋商谈判。(持续推进) 98. 充分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合作,通过二十国集团等国际会议机制及交流平台,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修订工作,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持续推进) 99. 研究在重要国际展会上增设宣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展台,在有关国家(地区)试点设立专题展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00. 召开“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持续开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合作,推动共享审查结果。(持续推进) 101. 鼓励全国学会充分利用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借助国际技术服务与交易网络,深化与国际知名技术服务机构合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保障 102. 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持续推进) 103. 加强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持续推进) 104. 推动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信息系统平台。(持续推进) 105. 鼓励电商平台开展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建设和应用,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及精准度。(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06. 支持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知识产权保护高级研修项目,鼓励引导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更多岗位锻炼机会。(持续推进) 107. 加大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顾问人才培养力度。拓宽知识产权仲裁员聘任渠道,建立适应业务发展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吸引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加入公证员队伍,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人才体系。(持续推进) 108. 推动解决食药侦警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问题。指导相关公安院校增设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课程,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持续推进) 109. 继续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持续推进) 110. 健全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执法人员配备,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加大专业人才培育力度。(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111. 继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检察专业化办案组、专业检察官人才库、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库工作机制,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2. 加强对海关执法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培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专家,提高队伍执法能力。(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13. 鼓励地方科协面向企业开展专利信息推广应用、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4. 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群的知识产权培训。(持续推进) 115. 编制发布重点领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6. 调研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培训。(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7.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资金供给。(持续推进) 118. 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经费保障,按标准配备执法装备,对优秀典型单位按规定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办案经费补助。(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19. 推动解决各地公安机关食药侦警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经费保障、装备建设等问题。(持续推进) 120. 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择优遴选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21. 开展全国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建成若干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持续推进) 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文化建设 122. 统筹用好各类宣传载体,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指导各地加强舆论引导。(持续推进) 123. 继续办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等大型宣传活动。(持续推进) 124. 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和数据报告、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持续推进) 125. 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持续推进) 126. 深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作,持续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发挥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基地作用。(持续推进)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保障 127. 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把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绩效评价作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推进) 128.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报约谈机制,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约谈。(持续推进) 129. 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持续推进) 130.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考核评价和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131.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调整优化相关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进) 132. 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持续推进) 133. 健全侵权盗版举报奖励机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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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0〕82号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前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各项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作,构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体系,凝聚共识、深化合作,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工作质量。二、提升认定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积极推进网络申报、审查、评审和备案等线上服务,切实解决企业申报负担,全面提升认定管理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网络评审试点,规范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流程,推行电子材料备案制度。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电子化进程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电子证照规范,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有序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电子化,满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的要求。四、落实专利证书电子化政策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要求,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专利证书。五、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档案管理继续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过程中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电子化。对于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存档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有争议的企业档案除外)。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持续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制定差异化、精准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技术创新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优秀企业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企化、高新技术企业的优质化。七、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适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合检查,运用企业自查、线上审核、线下检查等形式,对企业申报信息、留存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或取消资格。八、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跟踪监测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估,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高新技术企业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作用等相关研究,引导高新技术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九、加大培训服务与政策支持利用各种线上线下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培训、答疑等服务,推动管理部门、专家、中介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及时知晓、准确落实。推动各地完善高新技术企业配套政策和优惠措施,加大资源配置力度,引导企业开展持续技术创新活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工作做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工作,及时了解属地高新技术企业疫情防控与复产复工情况,积极帮助解决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中的问题。针对疫情发展实际,《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截止时间顺延)。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或降低条件和标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认真遴选认定工作评审专家,切实落实申请企业的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要严肃依纪依法处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回应缴税款。特此通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2020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来源:科技部火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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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就《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公众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4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关于就《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附件1:《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档案,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撤销、复审、无效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商标档案是确立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凭证。第三条商标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商标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条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一)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业务类;(二)商标异议业务类;(三)商标撤销业务类;(四)商标复审业务类;(五)商标无效业务类;(六)其他类。各类不予受理材料、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材料、补发商标注册证材料、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材料等不予归档。第五条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商标文件材料,待案件审结后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严格审查归档质量,保证商标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归档的商标文件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的,可以是复印件,但是应当注明原因。第六条商标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商标电子文件应当采用适合长期保存的文件存储格式与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第七条商标档案以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立卷保管,按照分类、组卷、排列、编号、装订、编目等顺序进行,做到分类清楚、排 列有序、目录准确、装订整齐。第八条商标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第九条商标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但是仍有保存价值需继续保存的定期档案除外。第十条商标电子档案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在线存储应当使用档案专用存储服务器,离线存储应当确保载体的耐久性。商标电子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商标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查阅、复制涉及本人的商标档案。商标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涉案商标档案。第十三条商标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服务以及保管等工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档案服务外包工作。第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商标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商标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商标档案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规程。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点击下载 附件2:《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3:《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一、修改背景为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提高商标档案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在 1987 年实施的《商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商标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 1987 年暂行办法相比较,本次修改制定的办法完善了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增加了对商标电子档案的归档和管理要求,不再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和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规定。二、修改过程2017 年 5 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该办法的修改制定工作。期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国家档案局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多次研讨,形成《商标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局继续推进修改制定工作,结合商标档案管理现状,借鉴其他领域档案管理规定,并就商标电子档案的管理、档案销毁等重点问题再次与国家档案局交换意见,最终形成《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修改思路在修改中,一是科学界定商标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有效加强商标档案的管理。二是体现商标档案管理形式由纸件管理为主向电子化管理过渡的要求,提高商标档案电子化水平,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三是由档案保管为主向加强档案的利用拓展,充分提升档案管理效能。四、主要修改内容本办法条文共计 17 条,《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附件。(一)完善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在研究各类商标文件材料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作用基础上,以反映商标专用权确立和保护情况为根据,按业务类型和保管期限归纳分类,形成共六类的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同时,将直接反映商标专用权确立和变化的商标档案划为永久保存,将商标专用权确立过程中某环节产生的证据材料、备案材料等商标档案划为定期保存。具体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在《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中予以明确。(第四、九条)(二)增加电子档案管理内容商标电子档案的归档应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并应与其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商标电子档案可采用在线或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第六、十条)(三)明确商标档案鉴定销毁程序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商标档案首先进行鉴定,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经 2鉴定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第十一条)(四)建立商标档案利用制度鉴于商标注册申请基本信息已在我局官网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免费查询,故对于归档的商标文件材料,明确商标注册人可以查阅、复制涉及本人的商标档案;商标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涉案商标档案。(第十二条)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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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一
4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发布会,公布了2019年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数据。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了5.899万件专利申请,超过美国(5.784万件)跃升至第一位,成为提交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在通过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中,中国迅速跃升至首位,这突出表明长期以来,创新地理格局在向东方转移,亚洲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现已在全部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占半数以上。”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 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各项知识产权数据再创新高。2019年,全球通过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为26.5800万件,增长率为5.2%,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量为6.4400万件,增长率为5.7%,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数量为2.1807万件,增长率为10.4%。其中,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为:中国(5.899万件)、美国(5.784万件)、日本(5.266万件)、德国(1.9353万件)和韩国(1.9085万件);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商标申请量排前五位的国家为:美国(1.0087万件)、德国(7700件)、中国(6339件)、法国(4437件)和瑞士(3729件);通过海牙体系提交的外观设计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为:德国(4487件)、韩国(2736件)、瑞士(2178件)、意大利(1994件)和荷兰(1376件)。 此外,数据显示,按照PCT国际专利申请人的分类,中国企业和高校的表现十分抢眼。2019年,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4411件PCT国际专利申请排名第一。位居其后的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2661件)、韩国三星电子(2334件)、美国高通公司(2127件)和中国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1927件),排名前十的企业申请人中包括4家中国企业。在高校方面,加利福尼亚大学以470件国际专利申请蝉联第一,清华大学(265件)位列第二,之后是深圳大学(247件)、麻省理工学院(230件)和华南理工大学(164件)。排名前十的高校中,有5所来自美国,4所来自中国,1所来自韩国。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全球竞争的核心。”高锐表示,当前,全球以创新药、新通信技术和应对全球挑战的新方案为代表的创新与日俱增。对每个人而言,无论其身居何处,都将从中受益。 据悉,近年来,中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加大创新和研发投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呈现量质齐升的良好局面,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李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