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葡萄(8883-官方认证)游戏网站-Macau App Station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6月15日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第七条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第八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第九条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和未在区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标注册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第十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二条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第十三条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第十四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第十五条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第十六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八条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第二十一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商标的近似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三)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四)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第二十九条涉嫌侵权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其侵权商品责令停止销售,对供货商立案查处或者将案件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查处。  对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侵权人再次销售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一)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  (二)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三)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中止”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的;  (二)注册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的;  (三)注册商标权属存在其他争议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第三十七条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资讯 2020-06-19
  • 关于修改三种商标申请书式通信地址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促进商标行政确权与司法保护之间的有效衔接,解决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商标行政诉讼程序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应法院请求,我局对《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等三种申请书式上的通信地址有关事项做出修改,在三种申请书式的通信地址后增加勾选,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同意此地址延及于本案后续商标授权确权司法程序。  现将修改后的申请书式予以公告(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实行。原有关书式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1.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doc 2.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doc  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doc   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澳门新葡萄8883游戏官网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新葡萄8883官网最新版游戏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行业资讯 2020-06-15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推荐申报2020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的公示

    关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推荐申报2020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的公示

    行业资讯 2020-06-12
  • 省知产局关于公布“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等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类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

    按照《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我局于2020年2月印发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知〔2020〕12号),组织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类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专家组评审、我局对项目验收结果审查确定,现将“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等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类项目结题验收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等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类项目结题验收结果.docx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20年6月5日  (联系人:黄知文,联系电话:020-38835278)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澳门新葡萄8883游戏官网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新葡萄8883官网最新版游戏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行业资讯 2020-06-09
  • 关于公布2020年第四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入池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中市监〔2019〕225 号)的规定,现将2020年第四批入池企业名单进行公布。请试点合作银行对入池企业做好贷款尽职调查和跟踪服务工作,实际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径请向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反映。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澳门新葡萄8883游戏官网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新葡萄8883官网最新版游戏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行业资讯 2020-06-04
  •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0年知识产权促进类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近期我局将组织对知识产权促进类合同到期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项目包括:2020年到期应验收的全部项目和2020以前延期验收项目,共25类42项。  二、验收方式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对照合同,自查项目实施情况,并按本通知的要求报送验收材料并填报绩效自评表。联合承担项目的,由项目主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材料的编制和报送。我局在审核验收材料的基础上,采取专家函审和现场评审两种方式进行验收。项目财政支持经费为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专家函审方式,项目财政支持经费为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采取现场评审方式。验收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予以公开通报。  三、验收材料要求  (一)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成果及项目成果作证材料,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上(含)项目需提交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等。  (二)项目工作总结报告要求:  1.(封面)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公章):  地址与邮编:  联系人:  电话/手机:  E-mail :   2.(正文)总结报告内容。  (1)项目执行情况。  (2)项目执行中主要绩效亮点。  (3)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有关建议。  3.报告所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有据可查,报告正文控制在8000字以内。  四、项目验收时间安排  (一)请各项目承担单位于2020年6月5日前将验收电子材料(可编辑word版及盖章扫描后的PDF版)报送至我局知识产权促进处邮箱gdsjj_ipcj@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验收材料”)。  (二)请需要参加现场评审的各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准备好答辩PPT(10分钟)。现场评审会时间、地点,待我局确定后另行通知。收到参加现场评审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将纸件验收材料(一式5份,至少1份原件、其余可为复印件)、项目实施工作汇报PPT(纸件打印5份)、项目合同(复印件,一式五份)报送到通知的指定地点。我局将按照《管理办法》组织验收。附件 2020年知识产权促进类验收项目清单.docx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20年5月28日(联系人:牛晨蕾,联系电话:020-38835685,邮箱:gdsjj_ipcj@gd.gov.cn,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邮编:510630)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澳门新葡萄8883游戏官网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新葡萄8883官网最新版游戏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行业资讯 2020-06-0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按照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工作部署,现就地方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  推动试点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设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指标,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完善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机制。建成畅通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和典型案例。推动全国知识产权信用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与地方社会信用体系有机融合,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效保障。  二、试点工作原则  (一)整体谋划。深入摸清地方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基础、问题需求,加强政策、信息、机制协同建设,体系化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统筹协调。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工作协作,与区域内知识产权领域各级部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密切配合,推进信用平台互通互联、信用信息上下通达,信用评价全面准确、信用监管分级分类。  (三)探索创新。加强方法和机制创新,结合地方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围绕重点工作探索实践、求真务实,强化创新突破与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  三、试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工作基础。形成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管理规范,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指标和信用评价模型。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关文件和推进信用承诺制度有关工作办法及相关文书。制定规范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公开公示、异议、信用修复等有关政策文件。形成失信主体行为清单、惩戒措施清单并对行为、措施分级分类。规范信用报告管理和使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地市推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报送、公开和共享、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运行机制,实现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惩戒工作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工作机制,搞好部门协调。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协助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督。  (三)加强工作支撑。强化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人员指导和培训。研究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分级分类和共享使用,探索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知识产权局子平台的互联互通。  四、试点申报与评定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提交《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申报书》(见附件)。申报书要求工作目标明确、推进思路清晰、任务细化具体、考核验收便捷,方案落实的保障到位,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试点时间和范围。应考虑全省范围全面推进和重点环节典型突破相结合,同时可遴选有条件、有意愿的地市、区县重点推进。重点推进地区承担的任务分工要在试点方案中予以体现。试点时间自试点批复至2021年底。  (三)评选确定。我局根据申报书,结合地方工作基础、综合保障条件、预期工作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试点单位。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深入调研、立足实际,认真开展申报工作。请于2020年6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特此通知。  附件: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申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澳门新葡萄8883游戏官网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新葡萄8883官网最新版游戏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行业资讯 2020-06-02
  • 关于2020年拟确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名单的公示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0号)要求,我局联合财政部开展了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的遴选工作。经城市(城区,以下统称城市)自愿申报、省级财政和知识产权部门审核推荐、专家评审,拟确定北京朝阳、天津滨海新区、山西太原、辽宁沈阳、吉林长春、安徽合肥、山东烟台、河南洛阳、湖北宜昌、云南昆明、新疆乌鲁木齐等11个城市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4日)。  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运用促进司反映。反映情况需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电话:010—62083864、62085316  传真:010—62086561  电子邮件:ipyunying@126.com  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澳门新葡萄8883游戏官网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新葡萄8883官网最新版游戏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2020年5月29日

    行业资讯 2020-06-02
  •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质量办理两会建议提案158件

    人民网北京5月23日电 (记者林露)2020年全国两会已经开幕。记者今天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在过去的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质量办理2019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158件。其中,办理全国人大交办的代表建议74件,同比增长15.6%;办理全国政协委员提案84件,同比增长35.5%。 “从内容看,代表委员们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广,提出的建议内容翔实、观点明确,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行性,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负责承办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9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建议提案内容涉及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制度,严格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保护,促进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转化运用,普及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等。建议提案切中要害,提出的均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代表委员们的关注关切、愿望希望、观点建议吸收采纳到日常工作中,促进政策完善,推动工作开展。如针对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阎晶明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落实新修改的商标法相关规定,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研究制定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部门规章,并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文件明确针对恶意注册商标进行警告、罚款的适用情形和罚款幅度,进一步加强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而牵头起草《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代表委员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建议的有力举措。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着力推动商标法和专利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成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进一步将相关建议融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工作中。针对代表委员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建议,2019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银保监会、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得益于2019年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方面的工作基础,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助力复工复产的政策得以迅速落实。2020年一季度,全国新增专利和商标质押贷款337亿元,同比增长15.5%,质押项目数1633项,同比增长13.8%,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撑。件件有回应、件件有着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严格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完善工作机制,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实行统一交办、归口管理,确保承办的提案件件有人盯、有人管、有人办;针对主办或分办的建议提案,逐一与代表委员进行电话、微信或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进一步听取委员意见建议;严格按照统一格式要求进行答复,做到答复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问有所答、答有所依。同时充分运用门户网站、报刊专栏、官微等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2019年对外公开建议答复21件、提案答复18件。据统计,在全国人大交办的代表建议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全采纳或基本采纳的建议有52件,占交办建议的82.5%;在全国政协交办的委员提案中,完全采纳或基本采纳的提案有74件,占交办提案的88.1%。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澳门新葡萄8883游戏官网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新葡萄8883官网最新版游戏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行业资讯 2020-05-25
  • 关于网申系统商标注册申请增加 非标准项目申报功能的通知

    为持续深入推进商标便利化改革,网申系统商标注册申请非标准项目申报功能已于近日向社会开放。网申系统增加该功能后,改变以往申请非标准项目只能提交纸件申请的方式,申请人通过网申系统申请商标注册时,不仅可选择申报已公开的可接受项目,还可以自行填写非标准项目,实现商标注册申请全面电子化。  非标准项目是指未列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但项目名称具体、准确、规范,符合商品服务分类原则的可接受项目。申请人申报时,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要表述清晰、准确,符合一般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不应产生混淆和误认。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商品和服务分类”栏目。  商标局会对申请人申报的项目名称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申报类别不正确或项目名称不规范的,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请申请人按照分类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规范申报。 商标局   2020年5月20日

    行业资讯 2020-05-21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