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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昨日发布了《2020年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暨强国建设工作要点》其中,对广东省的要求如下: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要求,抓实抓细各项知识产权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制度,深化改革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奋力开启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创新,持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聚焦新形势下制约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的障碍,以更大力度推进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制度建设,抓紧谋划出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及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措施,实现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具体政策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加快形成更加符合国情、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坚持统筹协调,继续完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巩固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横向协作和上下联动,深化人员和业务融合,坚持补短板、强弱项,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切实贯通各类别、打通全链条、形成新优势,构建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年度重点工作落地见效。根据引领型、支撑型和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类别,结合各区域在创新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实际情况,设置差异化发展任务、工作重点和评价体系,合理规划发展路径,细化落实本地区具体任务,尊重地方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和潜力,促进知识产权供给质量的有效协同,打造形成若干具有带动力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样板。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和统计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知识产权创造。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商标品牌战略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在扎实推进现有培育项目基础上,新增高价值专利组合100个以上。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持续提升,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6个月以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质量显著提升,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4个月。 ——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布局,专利预审服务质量和专利、商标行政保护效能持续提升。健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化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 ——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强化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力争全年增长20%以上,知识产权保险保障金额增长20%以上。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培育一批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持续实施一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和增收致富经验。 ——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专利、商标申请注册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商标网上申请比例不低于92%。新建30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一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二、强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导向 (一)推动知识产权核心指标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继续推动表征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核心指标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对各项工作的“指挥棒”作用。继续完善“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加强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的有机衔接,加强指标测算和分析研判,科学设置指标目标。(战略规划司负责)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优化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指标,打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司负责) (二)因地制宜设置差异化的“十四五”指标体系。各地区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区创新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认真总结“十三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绩、经验和不足,科学编制“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设置差异化的“十四五”指标体系,引导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强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护航 (三)落实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项知识产权专项措施。坚决落实党中 附件:1.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 2.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分类表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澳门新葡萄8883游戏官网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新葡萄8883官网最新版游戏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一、制定修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 推进专利法修订审议工作,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延长专利有效期,加强药品专利保护等。做好专利审查指南配套修改工作。 2. 推进著作权法修订审议工作,增加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3. 视情推进商标法修改,加强商标保护和执法。 4. 推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制定中体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持续推进) 5. 推进刑法修改,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条款,强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执法、细化刑事程序及处罚、销毁侵权假冒商品、规范政府披露行为等的规定。 6. 视情推进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加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 7. 视情推进电子商务法修改,强化电商平台责任,确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条款与其一致,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8. 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9. 研究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推进) 10. 调研论证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持续推进) 11. 推进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研究,开展立法项目评估论证。(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2. 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持续推进) 13. 推动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持续推进) 14. 修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持续推进) 15. 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程序和要求。(2020年7月底前完成) 16. 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7. 加快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8. 出台打击网络侵权假冒的司法解释。(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9. 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8月底前完成) 20. 修改完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2020年8月底前完成) 21. 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证据审查指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2. 研究出台著作权和邻接权执法保护指南。(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23. 研究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4. 研究出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文书认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规则。(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25. 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若干问题的意见。(持续推进) 26. 开展体育赛事转播版权保护调查研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7. 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证据规则。(持续推进) 28. 研究制定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工作指导意见、全国公证电子存证业务服务规范、第三方存证数据公证检认工作规范、关于推广应用公证电子存证技术的意见。(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9. 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0. 出台政策文件,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1. 修订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持续推进) 32. 研究制定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加强数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推进) 33. 研究编制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制定出台治理电子商务平台盗版、侵权与假冒现象的政策文件。(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4. 制定出台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的政策文件。(2020年7月底前完成) 二、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 35. 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6月底前完成) 36. 推进修订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37. 发布年度专利、商标、版权、农业植物新品种等种类以及海关、文化市场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38. 开展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指导监督各地提高执法效能。(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39. 开展海关“龙腾”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增加办案频次,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海关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信息的制度。(2020年4月底前完成) 40. 加大对实体市场执法力度,增加办案频次,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实体市场知识产权相关执法行动信息的制度。(2020年5月底前完成) 41. 建立按年度公开发布假冒药品执法相关数据的制度。(2020年7月底前完成) 42. 打击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增加办案频次,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上述执法行动数据和信息的制度。(2020年5月底前完成) 43.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技术调查官工作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44. 推进专利、商标侵权纠纷检验鉴定试点,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体系,研究建立侵权损害评估制度。(持续推进) 45.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组织销毁侵权假冒商品,从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持续推进) 46. 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推动先进地区开展版权新业态、新领域案件查处工作。(持续推进) 47. 加大文化市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市场规范整治行动,严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持续推进) 48. 开展打击套牌侵权现场销毁活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持续推进) 49. 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持续推进) 50. 开展打击假冒药品执法行动,从重打击假冒药品和生物制品等相关产品。加强执法国际合作,与相关国家交换相应执法信息。(持续推进) 51. 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仿冒混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推进) 52. 深入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昆仑”行动,从重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持续推进) 53. 完善规范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探索建立情报导侦机制。(持续推进) 54.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批捕、起诉工作集中管辖制度。(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55.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力度,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和审判违法行为、执行违法行为。(持续推进) 56. 制定实施相关司法政策,强化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从高适用法定赔偿、从重处罚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以阻遏未来窃取或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202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机制建设 57.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及时作出行政解释,完善重大案件移送机制,健全涉嫌犯罪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持续推进) 58. 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支持设立知识产权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工作室。(持续推进) 59. 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试点,开发并推广应用统一的公证悬赏取证平台。(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0. 推动建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数据信息交换网络专线,明确信息交换范围。(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1. 研究建立专利、商标行政确权与重大侵权行政执法案件的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开展试点。(持续推进) 62. 强化知识产权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和长三角、泛珠三角等地区跨区域联合打假。(持续推进) 63. 加强人大监督,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适时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持续推进) 64. 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确定重点政协提案,邀请提案委员、相关部门等开展专题调研。(持续推进) 65. 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监控。(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66. 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加强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公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7. 公布全国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名单。对软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并向社会公布。(2020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68. 深入推进专利代理行业监管“蓝天”专项行动,精准打击违法代理行为。(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69. 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优先推荐试点。加大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培育力度,研究扩展仲裁、调解、公证工作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业务类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0. 鼓励仲裁委员会之间加强行业合作,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工作平台,制定行业仲裁规范。支持建立公证电子存证服务联盟,探索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在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方面的应用。(持续推进) 71. 设立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72. 制定发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3. 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鼓励支持志愿者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4. 发布对外经贸合作合同知识产权条款团体标准。(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四、优化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 75. 持续提升专利、商标审查能力,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6个月,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20个月以内,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至4个月以内。(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6. 探索建立商标注册、变更、续展等申请的快速审查机制。(持续推进) 77. 建立林草植物新品种审查员制度,将植物新品种权初审周期压缩到4个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8. 完善植物新品种申请及管理系统,加强植物新品种测试能力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9. 加大商标评审案件巡回审理力度,建立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持续推进) 80. 建立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进审理程序和文书样式,实现不同性质、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持续推进) 81.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管理标准,在相关领域和环节引导构建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2. 探索开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共享试点工作,指导电商平台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专利侵权投诉。(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3.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研判定性意见,要求网站平台删除具体侵权链接,关闭侵权账号,依法关闭侵权假冒网站,停止侵权信息传播,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4.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5. 制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培训、质量控制相关规范,拓展商标、地理标志等业务领域,提升快速协同保护能力。(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86. 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预警等平台,加强对重点贸易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修改变化、重大纠纷案件的动态跟踪研究机制建设,建设海外商标和专利纠纷案件数据库。(持续推进) 87. 制定发布一批重点国家(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研究海外版权纠纷国别政策。(持续推进) 88.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满足企业需求的专利保险产品并提升服务能力,指导保险公司加大对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持续推进) 89. 在条件成熟地区建设一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在重点贸易国家(地区)建设海外分中心。(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90. 强化境外重点展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为中国参展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持续推进) 91. 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专家库,完善专家顾问机制,推动专家顾问在海外维权援助中发挥作用。(持续推进) 92. 定期召开与驻华使领馆、各类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的信息沟通会、座谈会。(持续推进) 93. 完善知识产权要情通报发布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充分利用例行记者会等平台通报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持续推进) 94. 组织开展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持续推进) 95. 根据警企协作和对外执法合作需求,做好知识产权沟通会见和信息交流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关企联络员制度,畅通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渠道。(持续推进) 96. 依托驻外经商机构,遴选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了解相关各界对当地知识产权保护诉求。(持续推进) 97. 构建完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机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对话与工作组机制,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与磋商谈判。(持续推进) 98. 充分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合作,通过二十国集团等国际会议机制及交流平台,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修订工作,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持续推进) 99. 研究在重要国际展会上增设宣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展台,在有关国家(地区)试点设立专题展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00. 召开“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持续开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合作,推动共享审查结果。(持续推进) 101. 鼓励全国学会充分利用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借助国际技术服务与交易网络,深化与国际知名技术服务机构合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保障 102. 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持续推进) 103. 加强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持续推进) 104. 推动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信息系统平台。(持续推进) 105. 鼓励电商平台开展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建设和应用,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及精准度。(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06. 支持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知识产权保护高级研修项目,鼓励引导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更多岗位锻炼机会。(持续推进) 107. 加大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顾问人才培养力度。拓宽知识产权仲裁员聘任渠道,建立适应业务发展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吸引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加入公证员队伍,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人才体系。(持续推进) 108. 推动解决食药侦警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问题。指导相关公安院校增设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课程,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持续推进) 109. 继续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持续推进) 110. 健全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执法人员配备,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加大专业人才培育力度。(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111. 继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检察专业化办案组、专业检察官人才库、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库工作机制,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2. 加强对海关执法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培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专家,提高队伍执法能力。(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13. 鼓励地方科协面向企业开展专利信息推广应用、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4. 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群的知识产权培训。(持续推进) 115. 编制发布重点领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6. 调研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培训。(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7.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资金供给。(持续推进) 118. 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经费保障,按标准配备执法装备,对优秀典型单位按规定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办案经费补助。(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19. 推动解决各地公安机关食药侦警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经费保障、装备建设等问题。(持续推进) 120. 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择优遴选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21. 开展全国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建成若干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持续推进) 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文化建设 122. 统筹用好各类宣传载体,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指导各地加强舆论引导。(持续推进) 123. 继续办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等大型宣传活动。(持续推进) 124. 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和数据报告、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持续推进) 125. 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持续推进) 126. 深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作,持续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发挥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基地作用。(持续推进)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保障 127. 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把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绩效评价作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推进) 128.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报约谈机制,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约谈。(持续推进) 129. 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持续推进) 130.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考核评价和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131.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调整优化相关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进) 132. 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持续推进) 133. 健全侵权盗版举报奖励机制。(持续推进)
国科火字〔2020〕82号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前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各项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作,构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体系,凝聚共识、深化合作,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工作质量。二、提升认定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积极推进网络申报、审查、评审和备案等线上服务,切实解决企业申报负担,全面提升认定管理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网络评审试点,规范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流程,推行电子材料备案制度。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电子化进程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电子证照规范,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有序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电子化,满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的要求。四、落实专利证书电子化政策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要求,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专利证书。五、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档案管理继续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过程中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电子化。对于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存档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有争议的企业档案除外)。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持续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制定差异化、精准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技术创新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优秀企业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企化、高新技术企业的优质化。七、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适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合检查,运用企业自查、线上审核、线下检查等形式,对企业申报信息、留存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或取消资格。八、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跟踪监测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估,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高新技术企业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作用等相关研究,引导高新技术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九、加大培训服务与政策支持利用各种线上线下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培训、答疑等服务,推动管理部门、专家、中介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及时知晓、准确落实。推动各地完善高新技术企业配套政策和优惠措施,加大资源配置力度,引导企业开展持续技术创新活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工作做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工作,及时了解属地高新技术企业疫情防控与复产复工情况,积极帮助解决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中的问题。针对疫情发展实际,《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截止时间顺延)。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或降低条件和标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认真遴选认定工作评审专家,切实落实申请企业的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要严肃依纪依法处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回应缴税款。特此通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2020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来源:科技部火炬中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就《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公众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4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关于就《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附件1:《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档案,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撤销、复审、无效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商标档案是确立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凭证。第三条商标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商标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条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一)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业务类;(二)商标异议业务类;(三)商标撤销业务类;(四)商标复审业务类;(五)商标无效业务类;(六)其他类。各类不予受理材料、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材料、补发商标注册证材料、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材料等不予归档。第五条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商标文件材料,待案件审结后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严格审查归档质量,保证商标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归档的商标文件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的,可以是复印件,但是应当注明原因。第六条商标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商标电子文件应当采用适合长期保存的文件存储格式与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第七条商标档案以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立卷保管,按照分类、组卷、排列、编号、装订、编目等顺序进行,做到分类清楚、排 列有序、目录准确、装订整齐。第八条商标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第九条商标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但是仍有保存价值需继续保存的定期档案除外。第十条商标电子档案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在线存储应当使用档案专用存储服务器,离线存储应当确保载体的耐久性。商标电子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商标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查阅、复制涉及本人的商标档案。商标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涉案商标档案。第十三条商标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服务以及保管等工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档案服务外包工作。第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商标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商标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商标档案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规程。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点击下载 附件2:《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3:《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一、修改背景为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提高商标档案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在 1987 年实施的《商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商标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 1987 年暂行办法相比较,本次修改制定的办法完善了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增加了对商标电子档案的归档和管理要求,不再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和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规定。二、修改过程2017 年 5 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该办法的修改制定工作。期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国家档案局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多次研讨,形成《商标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局继续推进修改制定工作,结合商标档案管理现状,借鉴其他领域档案管理规定,并就商标电子档案的管理、档案销毁等重点问题再次与国家档案局交换意见,最终形成《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修改思路在修改中,一是科学界定商标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有效加强商标档案的管理。二是体现商标档案管理形式由纸件管理为主向电子化管理过渡的要求,提高商标档案电子化水平,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三是由档案保管为主向加强档案的利用拓展,充分提升档案管理效能。四、主要修改内容本办法条文共计 17 条,《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附件。(一)完善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在研究各类商标文件材料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作用基础上,以反映商标专用权确立和保护情况为根据,按业务类型和保管期限归纳分类,形成共六类的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同时,将直接反映商标专用权确立和变化的商标档案划为永久保存,将商标专用权确立过程中某环节产生的证据材料、备案材料等商标档案划为定期保存。具体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在《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中予以明确。(第四、九条)(二)增加电子档案管理内容商标电子档案的归档应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并应与其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商标电子档案可采用在线或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第六、十条)(三)明确商标档案鉴定销毁程序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商标档案首先进行鉴定,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经 2鉴定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第十一条)(四)建立商标档案利用制度鉴于商标注册申请基本信息已在我局官网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免费查询,故对于归档的商标文件材料,明确商标注册人可以查阅、复制涉及本人的商标档案;商标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涉案商标档案。(第十二条)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4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发布会,公布了2019年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数据。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了5.899万件专利申请,超过美国(5.784万件)跃升至第一位,成为提交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在通过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中,中国迅速跃升至首位,这突出表明长期以来,创新地理格局在向东方转移,亚洲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现已在全部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占半数以上。”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 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各项知识产权数据再创新高。2019年,全球通过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为26.5800万件,增长率为5.2%,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量为6.4400万件,增长率为5.7%,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数量为2.1807万件,增长率为10.4%。其中,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为:中国(5.899万件)、美国(5.784万件)、日本(5.266万件)、德国(1.9353万件)和韩国(1.9085万件);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商标申请量排前五位的国家为:美国(1.0087万件)、德国(7700件)、中国(6339件)、法国(4437件)和瑞士(3729件);通过海牙体系提交的外观设计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为:德国(4487件)、韩国(2736件)、瑞士(2178件)、意大利(1994件)和荷兰(1376件)。 此外,数据显示,按照PCT国际专利申请人的分类,中国企业和高校的表现十分抢眼。2019年,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4411件PCT国际专利申请排名第一。位居其后的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2661件)、韩国三星电子(2334件)、美国高通公司(2127件)和中国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1927件),排名前十的企业申请人中包括4家中国企业。在高校方面,加利福尼亚大学以470件国际专利申请蝉联第一,清华大学(265件)位列第二,之后是深圳大学(247件)、麻省理工学院(230件)和华南理工大学(164件)。排名前十的高校中,有5所来自美国,4所来自中国,1所来自韩国。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全球竞争的核心。”高锐表示,当前,全球以创新药、新通信技术和应对全球挑战的新方案为代表的创新与日俱增。对每个人而言,无论其身居何处,都将从中受益。 据悉,近年来,中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加大创新和研发投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呈现量质齐升的良好局面,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李铎)
“一种折叠自行车的车把”(专利号ZL01271320.1)的专利权人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深圳中级法院诉袁海滔侵犯其专利权。我公司法务胡先生代理袁海滔应诉,并向国家专利局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局审理后决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2011年,深圳中院作出判决---(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5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我公司代理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编号:W50841,胜诉。
我公司代理的商标诉讼案件,(2009)年度一中行初字第671号,胜诉。
国知局昨日发布了《2020年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暨强国建设工作要点》其中,对广东省的要求如下: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要求,抓实抓细各项知识产权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制度,深化改革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奋力开启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创新,持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聚焦新形势下制约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的障碍,以更大力度推进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制度建设,抓紧谋划出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及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措施,实现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具体政策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加快形成更加符合国情、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坚持统筹协调,继续完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巩固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横向协作和上下联动,深化人员和业务融合,坚持补短板、强弱项,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切实贯通各类别、打通全链条、形成新优势,构建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年度重点工作落地见效。根据引领型、支撑型和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类别,结合各区域在创新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实际情况,设置差异化发展任务、工作重点和评价体系,合理规划发展路径,细化落实本地区具体任务,尊重地方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和潜力,促进知识产权供给质量的有效协同,打造形成若干具有带动力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样板。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和统计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知识产权创造。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商标品牌战略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在扎实推进现有培育项目基础上,新增高价值专利组合100个以上。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持续提升,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6个月以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质量显著提升,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4个月。 ——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布局,专利预审服务质量和专利、商标行政保护效能持续提升。健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化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 ——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强化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力争全年增长20%以上,知识产权保险保障金额增长20%以上。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培育一批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持续实施一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和增收致富经验。 ——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专利、商标申请注册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商标网上申请比例不低于92%。新建30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一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二、强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导向 (一)推动知识产权核心指标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继续推动表征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核心指标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对各项工作的“指挥棒”作用。继续完善“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加强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的有机衔接,加强指标测算和分析研判,科学设置指标目标。(战略规划司负责)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优化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指标,打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司负责) (二)因地制宜设置差异化的“十四五”指标体系。各地区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区创新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认真总结“十三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绩、经验和不足,科学编制“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设置差异化的“十四五”指标体系,引导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强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护航 (三)落实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项知识产权专项措施。坚决落实党中 附件:1.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 2.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分类表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澳门新葡萄8883游戏官网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新葡萄8883官网最新版游戏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一、制定修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 推进专利法修订审议工作,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延长专利有效期,加强药品专利保护等。做好专利审查指南配套修改工作。 2. 推进著作权法修订审议工作,增加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3. 视情推进商标法修改,加强商标保护和执法。 4. 推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制定中体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持续推进) 5. 推进刑法修改,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条款,强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执法、细化刑事程序及处罚、销毁侵权假冒商品、规范政府披露行为等的规定。 6. 视情推进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加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 7. 视情推进电子商务法修改,强化电商平台责任,确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条款与其一致,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8. 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9. 研究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推进) 10. 调研论证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持续推进) 11. 推进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研究,开展立法项目评估论证。(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2. 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持续推进) 13. 推动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持续推进) 14. 修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持续推进) 15. 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程序和要求。(2020年7月底前完成) 16. 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7. 加快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8. 出台打击网络侵权假冒的司法解释。(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9. 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8月底前完成) 20. 修改完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2020年8月底前完成) 21. 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证据审查指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2. 研究出台著作权和邻接权执法保护指南。(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23. 研究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4. 研究出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文书认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规则。(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25. 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若干问题的意见。(持续推进) 26. 开展体育赛事转播版权保护调查研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7. 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证据规则。(持续推进) 28. 研究制定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工作指导意见、全国公证电子存证业务服务规范、第三方存证数据公证检认工作规范、关于推广应用公证电子存证技术的意见。(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9. 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0. 出台政策文件,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1. 修订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持续推进) 32. 研究制定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加强数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推进) 33. 研究编制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制定出台治理电子商务平台盗版、侵权与假冒现象的政策文件。(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4. 制定出台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的政策文件。(2020年7月底前完成) 二、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 35. 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6月底前完成) 36. 推进修订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37. 发布年度专利、商标、版权、农业植物新品种等种类以及海关、文化市场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38. 开展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指导监督各地提高执法效能。(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39. 开展海关“龙腾”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增加办案频次,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海关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信息的制度。(2020年4月底前完成) 40. 加大对实体市场执法力度,增加办案频次,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实体市场知识产权相关执法行动信息的制度。(2020年5月底前完成) 41. 建立按年度公开发布假冒药品执法相关数据的制度。(2020年7月底前完成) 42. 打击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增加办案频次,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上述执法行动数据和信息的制度。(2020年5月底前完成) 43.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技术调查官工作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44. 推进专利、商标侵权纠纷检验鉴定试点,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体系,研究建立侵权损害评估制度。(持续推进) 45.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组织销毁侵权假冒商品,从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持续推进) 46. 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推动先进地区开展版权新业态、新领域案件查处工作。(持续推进) 47. 加大文化市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市场规范整治行动,严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持续推进) 48. 开展打击套牌侵权现场销毁活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持续推进) 49. 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持续推进) 50. 开展打击假冒药品执法行动,从重打击假冒药品和生物制品等相关产品。加强执法国际合作,与相关国家交换相应执法信息。(持续推进) 51. 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仿冒混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推进) 52. 深入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昆仑”行动,从重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持续推进) 53. 完善规范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探索建立情报导侦机制。(持续推进) 54.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批捕、起诉工作集中管辖制度。(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55.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力度,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和审判违法行为、执行违法行为。(持续推进) 56. 制定实施相关司法政策,强化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从高适用法定赔偿、从重处罚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以阻遏未来窃取或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202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机制建设 57.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及时作出行政解释,完善重大案件移送机制,健全涉嫌犯罪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持续推进) 58. 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支持设立知识产权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工作室。(持续推进) 59. 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试点,开发并推广应用统一的公证悬赏取证平台。(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0. 推动建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数据信息交换网络专线,明确信息交换范围。(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1. 研究建立专利、商标行政确权与重大侵权行政执法案件的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开展试点。(持续推进) 62. 强化知识产权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和长三角、泛珠三角等地区跨区域联合打假。(持续推进) 63. 加强人大监督,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适时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持续推进) 64. 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确定重点政协提案,邀请提案委员、相关部门等开展专题调研。(持续推进) 65. 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监控。(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66. 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加强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公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7. 公布全国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名单。对软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并向社会公布。(2020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68. 深入推进专利代理行业监管“蓝天”专项行动,精准打击违法代理行为。(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69. 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优先推荐试点。加大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培育力度,研究扩展仲裁、调解、公证工作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业务类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0. 鼓励仲裁委员会之间加强行业合作,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工作平台,制定行业仲裁规范。支持建立公证电子存证服务联盟,探索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在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方面的应用。(持续推进) 71. 设立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72. 制定发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3. 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鼓励支持志愿者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4. 发布对外经贸合作合同知识产权条款团体标准。(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四、优化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 75. 持续提升专利、商标审查能力,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6个月,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20个月以内,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至4个月以内。(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6. 探索建立商标注册、变更、续展等申请的快速审查机制。(持续推进) 77. 建立林草植物新品种审查员制度,将植物新品种权初审周期压缩到4个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8. 完善植物新品种申请及管理系统,加强植物新品种测试能力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9. 加大商标评审案件巡回审理力度,建立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持续推进) 80. 建立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进审理程序和文书样式,实现不同性质、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持续推进) 81.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管理标准,在相关领域和环节引导构建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2. 探索开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共享试点工作,指导电商平台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专利侵权投诉。(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3.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研判定性意见,要求网站平台删除具体侵权链接,关闭侵权账号,依法关闭侵权假冒网站,停止侵权信息传播,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4.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5. 制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培训、质量控制相关规范,拓展商标、地理标志等业务领域,提升快速协同保护能力。(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86. 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预警等平台,加强对重点贸易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修改变化、重大纠纷案件的动态跟踪研究机制建设,建设海外商标和专利纠纷案件数据库。(持续推进) 87. 制定发布一批重点国家(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研究海外版权纠纷国别政策。(持续推进) 88.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满足企业需求的专利保险产品并提升服务能力,指导保险公司加大对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持续推进) 89. 在条件成熟地区建设一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在重点贸易国家(地区)建设海外分中心。(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90. 强化境外重点展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为中国参展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持续推进) 91. 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专家库,完善专家顾问机制,推动专家顾问在海外维权援助中发挥作用。(持续推进) 92. 定期召开与驻华使领馆、各类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的信息沟通会、座谈会。(持续推进) 93. 完善知识产权要情通报发布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充分利用例行记者会等平台通报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持续推进) 94. 组织开展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持续推进) 95. 根据警企协作和对外执法合作需求,做好知识产权沟通会见和信息交流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关企联络员制度,畅通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渠道。(持续推进) 96. 依托驻外经商机构,遴选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了解相关各界对当地知识产权保护诉求。(持续推进) 97. 构建完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机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对话与工作组机制,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与磋商谈判。(持续推进) 98. 充分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合作,通过二十国集团等国际会议机制及交流平台,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修订工作,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持续推进) 99. 研究在重要国际展会上增设宣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展台,在有关国家(地区)试点设立专题展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00. 召开“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持续开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合作,推动共享审查结果。(持续推进) 101. 鼓励全国学会充分利用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借助国际技术服务与交易网络,深化与国际知名技术服务机构合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保障 102. 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持续推进) 103. 加强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持续推进) 104. 推动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信息系统平台。(持续推进) 105. 鼓励电商平台开展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建设和应用,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及精准度。(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06. 支持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知识产权保护高级研修项目,鼓励引导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更多岗位锻炼机会。(持续推进) 107. 加大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顾问人才培养力度。拓宽知识产权仲裁员聘任渠道,建立适应业务发展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吸引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加入公证员队伍,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人才体系。(持续推进) 108. 推动解决食药侦警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问题。指导相关公安院校增设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课程,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持续推进) 109. 继续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持续推进) 110. 健全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执法人员配备,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加大专业人才培育力度。(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111. 继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检察专业化办案组、专业检察官人才库、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库工作机制,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2. 加强对海关执法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培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专家,提高队伍执法能力。(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13. 鼓励地方科协面向企业开展专利信息推广应用、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4. 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群的知识产权培训。(持续推进) 115. 编制发布重点领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6. 调研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培训。(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7.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资金供给。(持续推进) 118. 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经费保障,按标准配备执法装备,对优秀典型单位按规定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办案经费补助。(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19. 推动解决各地公安机关食药侦警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经费保障、装备建设等问题。(持续推进) 120. 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择优遴选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21. 开展全国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建成若干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持续推进) 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文化建设 122. 统筹用好各类宣传载体,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指导各地加强舆论引导。(持续推进) 123. 继续办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等大型宣传活动。(持续推进) 124. 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和数据报告、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持续推进) 125. 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持续推进) 126. 深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作,持续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发挥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基地作用。(持续推进)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保障 127. 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把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绩效评价作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推进) 128.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报约谈机制,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约谈。(持续推进) 129. 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持续推进) 130.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考核评价和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131.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调整优化相关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进) 132. 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持续推进) 133. 健全侵权盗版举报奖励机制。(持续推进)
国科火字〔2020〕82号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前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各项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作,构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体系,凝聚共识、深化合作,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工作质量。二、提升认定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积极推进网络申报、审查、评审和备案等线上服务,切实解决企业申报负担,全面提升认定管理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网络评审试点,规范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流程,推行电子材料备案制度。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电子化进程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电子证照规范,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有序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电子化,满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的要求。四、落实专利证书电子化政策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要求,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专利证书。五、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档案管理继续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过程中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电子化。对于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存档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有争议的企业档案除外)。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持续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制定差异化、精准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技术创新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优秀企业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企化、高新技术企业的优质化。七、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适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合检查,运用企业自查、线上审核、线下检查等形式,对企业申报信息、留存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或取消资格。八、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跟踪监测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估,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高新技术企业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作用等相关研究,引导高新技术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九、加大培训服务与政策支持利用各种线上线下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培训、答疑等服务,推动管理部门、专家、中介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及时知晓、准确落实。推动各地完善高新技术企业配套政策和优惠措施,加大资源配置力度,引导企业开展持续技术创新活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工作做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工作,及时了解属地高新技术企业疫情防控与复产复工情况,积极帮助解决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中的问题。针对疫情发展实际,《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截止时间顺延)。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或降低条件和标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认真遴选认定工作评审专家,切实落实申请企业的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要严肃依纪依法处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回应缴税款。特此通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2020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来源:科技部火炬中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就《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公众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4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关于就《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附件1:《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档案,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撤销、复审、无效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商标档案是确立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凭证。第三条商标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商标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条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一)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业务类;(二)商标异议业务类;(三)商标撤销业务类;(四)商标复审业务类;(五)商标无效业务类;(六)其他类。各类不予受理材料、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材料、补发商标注册证材料、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材料等不予归档。第五条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商标文件材料,待案件审结后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严格审查归档质量,保证商标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归档的商标文件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的,可以是复印件,但是应当注明原因。第六条商标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商标电子文件应当采用适合长期保存的文件存储格式与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第七条商标档案以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立卷保管,按照分类、组卷、排列、编号、装订、编目等顺序进行,做到分类清楚、排 列有序、目录准确、装订整齐。第八条商标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第九条商标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但是仍有保存价值需继续保存的定期档案除外。第十条商标电子档案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在线存储应当使用档案专用存储服务器,离线存储应当确保载体的耐久性。商标电子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商标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查阅、复制涉及本人的商标档案。商标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涉案商标档案。第十三条商标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服务以及保管等工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档案服务外包工作。第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商标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商标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商标档案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规程。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点击下载 附件2:《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3:《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一、修改背景为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提高商标档案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在 1987 年实施的《商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商标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 1987 年暂行办法相比较,本次修改制定的办法完善了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增加了对商标电子档案的归档和管理要求,不再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和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规定。二、修改过程2017 年 5 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该办法的修改制定工作。期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国家档案局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多次研讨,形成《商标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局继续推进修改制定工作,结合商标档案管理现状,借鉴其他领域档案管理规定,并就商标电子档案的管理、档案销毁等重点问题再次与国家档案局交换意见,最终形成《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修改思路在修改中,一是科学界定商标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有效加强商标档案的管理。二是体现商标档案管理形式由纸件管理为主向电子化管理过渡的要求,提高商标档案电子化水平,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三是由档案保管为主向加强档案的利用拓展,充分提升档案管理效能。四、主要修改内容本办法条文共计 17 条,《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附件。(一)完善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在研究各类商标文件材料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作用基础上,以反映商标专用权确立和保护情况为根据,按业务类型和保管期限归纳分类,形成共六类的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同时,将直接反映商标专用权确立和变化的商标档案划为永久保存,将商标专用权确立过程中某环节产生的证据材料、备案材料等商标档案划为定期保存。具体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在《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中予以明确。(第四、九条)(二)增加电子档案管理内容商标电子档案的归档应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并应与其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商标电子档案可采用在线或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第六、十条)(三)明确商标档案鉴定销毁程序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商标档案首先进行鉴定,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经 2鉴定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第十一条)(四)建立商标档案利用制度鉴于商标注册申请基本信息已在我局官网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免费查询,故对于归档的商标文件材料,明确商标注册人可以查阅、复制涉及本人的商标档案;商标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涉案商标档案。(第十二条)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4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发布会,公布了2019年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数据。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了5.899万件专利申请,超过美国(5.784万件)跃升至第一位,成为提交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在通过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中,中国迅速跃升至首位,这突出表明长期以来,创新地理格局在向东方转移,亚洲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现已在全部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占半数以上。”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 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各项知识产权数据再创新高。2019年,全球通过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为26.5800万件,增长率为5.2%,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量为6.4400万件,增长率为5.7%,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数量为2.1807万件,增长率为10.4%。其中,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为:中国(5.899万件)、美国(5.784万件)、日本(5.266万件)、德国(1.9353万件)和韩国(1.9085万件);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商标申请量排前五位的国家为:美国(1.0087万件)、德国(7700件)、中国(6339件)、法国(4437件)和瑞士(3729件);通过海牙体系提交的外观设计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为:德国(4487件)、韩国(2736件)、瑞士(2178件)、意大利(1994件)和荷兰(1376件)。 此外,数据显示,按照PCT国际专利申请人的分类,中国企业和高校的表现十分抢眼。2019年,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4411件PCT国际专利申请排名第一。位居其后的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2661件)、韩国三星电子(2334件)、美国高通公司(2127件)和中国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1927件),排名前十的企业申请人中包括4家中国企业。在高校方面,加利福尼亚大学以470件国际专利申请蝉联第一,清华大学(265件)位列第二,之后是深圳大学(247件)、麻省理工学院(230件)和华南理工大学(164件)。排名前十的高校中,有5所来自美国,4所来自中国,1所来自韩国。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全球竞争的核心。”高锐表示,当前,全球以创新药、新通信技术和应对全球挑战的新方案为代表的创新与日俱增。对每个人而言,无论其身居何处,都将从中受益。 据悉,近年来,中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加大创新和研发投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呈现量质齐升的良好局面,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李铎)
商标说明是用于申请人对商标的组合、含义、来源以及声明商标设计中某一部分放弃专用权等等情况加以简明扼要的说明。虽然商标说明并不是必填项,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商标说明还是需要填写的,规范填写商标说明可以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那么,哪些情况需要填写商标说明呢?该如何填写呢?1、商标为外文如果商标是外文或其他非汉字文字商标的,应当在商标说明一栏中说明是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商标在审核时,审查员可能会按照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也可能会直接当初无含义解释。2、特殊的商标字体如果商标的字体是特殊字体或是包含了特殊字体的,应当加以文字描述,否则在审核时可能会将其归类为图形商标。3、通用名称文字商标商标法有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如果你的商标中包含了通用名称,那么可以在商标说明一栏中说明要放弃这部分的商标注册权。4、三维立体商标如果是以三维立体的标志来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要在商标说明一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最好是可以将三维形状的视图图样一并提交并详细说明。5、颜色商标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我们要确认自己申请颜色商标还是黑白商标,如果是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那么要标注文字说明,并且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如果没有标明,将会以申请时的商标图样实际采用的颜色为准。6、肖像商标如果申请注册肖像商标,那么应当在商标说明一栏进行说明,并勾选“以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及上传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如果并不是真人肖像,而是用电脑制作的虚拟人物,也应该在商标说明一栏说明。7、声音商标声音商标的商标说明是指声音商标使用的场合、方式等。声音商标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并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这里的“描述”和“说明”应当区分开来,很多申请人因为搞混这两者,造成被“补正”,甚至不予受理。综上所述,商标说明一栏还是有很重要的作用的,在必要填写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规范的填写完整,以便商标的顺利审查,更有助于申请人顺利取得商标权。
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举办2021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2020年我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统计数据,以及这些数据体现出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趋势、新特点。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指标符合预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主要统计数据专利方面2020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53.0万件。截至2020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221.3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超额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预期的12件目标。2020年,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7.2万件,其中国内申请人提交6.7万件。2020年,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37.7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73.2万件。专利复审结案4.8万件,同比增长28.9%,无效宣告结案0.7万件,同比增长34.1%。商标方面2020年,我国商标注册576.1万件。收到国内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7553件。2020年,完成商标异议案件审查14.9万件,同比增长64.7%;完成各类商标评审案件审理35.8万件,同比增长7.8%。地理标志方面2020年,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10个,批准保护地理标志产品6个,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1052家,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765件。截至2020年底,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91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9479家,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6085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4375件,同比增长72.8%;发证11727件,同比增长77.3%。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超4.2万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首次超过80分、达到80.05分。2020年,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项目达12039项,同比增长43.8%;质押融资总额达2180亿元,同比增长43.9%。据介绍,2020年统计数据呈现4个特点。主要特点一是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效率进一步提高。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审查提质增效稳步推进,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4个月,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20个月,商标注册申请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至4个月。二是国内发明专利结构不断优化、质量进一步提升。截至2020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达到28.1万件,占总量的12.3%,较上年提升1.0个百分点。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国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共24.6万家,较上年增加3.3万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10.5万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92.2万件,占国内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的近六成。三是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能力进一步增强。2020年,受理国内申请人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同比增长17.9%;收到国内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同比增长16.1%。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11月,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为74.7亿美元,同比增长24.2%。这些都充分表明我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布局能力进一步增强。四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发展信心进一步坚定。2020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大在华专利布局力度,其中在华发明专利申请为2.3万件,同比增长3.9%,高于国外来华同比增速。其中新加坡同比增长21.0%、韩国同比增长4.4%。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商标不仅是隐性资产还对公司的品牌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商标并不是提交注册就一定能注册成功的。商标在注册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商标驳回就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商标驳回分为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两种,全部驳回是指整个商标所有商品或者服务项目驳回。部分驳回是指部分商品上或者服务上的项目申请被驳回。那么什么情况下商标会被驳回?商标被驳回之后该怎么办呢?一、商标被驳回的原因(1)违反商标法规定关于商标名称方面,商标法有明确的规定,也有一些禁止性的条款,比如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缺乏显著性特征的、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的等等。在商标申请之前,要了解清楚商标法规定,不得随意命名。(2)商标被他人在先注册商标遵循在先注册原则,也就是说谁先注册的早,商标就是谁的。如果你申请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了,那就可能会被驳回。还有一种情况是,对方比你早没多久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前一种情况可以在申请之前通过商标查询进行排除,而后一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也是加大了商标驳回率的重要原因之一。(3)商标与他人构成近似如果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图形构图、颜色等方面近似,容易被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的,会被认定为商标近似被驳回。在进行商标设计时,切忌模仿大牌、名牌,要突出自身特色与显著特点。(4)侵犯他人在先权利除了侵犯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之外,申请注册商标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著作权等,尤其是明星等公众人物,很容易被驳回。若是一次性申请大量的明星名字商标,也会被认为是恶意注册被驳回。(5)审查员的主观标准商标审查的过程中,有审查员的主观影响因素。“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审查员对商标有不同的理解,可能在这个审查员看来近似的商标,在另一个审查员看来不存在近似问题。也正是因此,如果商标被驳回,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复审,说不定会有一线生机。二、商标被驳回之后该怎么办?1、向商标局提起撤三和复审此类办法只适用引证商标申请已经注册满三年的情况。假如引证注册商标已满三年能够将对方三年来未使用的类型申请撤三,撤下以后再申请商标复审拿到自身想要注册的商标。2、复审+延缓审理一部分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限期没满一年的,别人不可申请该商标即便申请了也无法通过。此时做商标法律复审中被异议、撤三审核等权利是不稳定的。商标复审+延缓审理(9个月+3个月)刚好一年,能够在引证商标无效时自身趁这个机会拿到该商标的注册使用权。3、复审+重新申请假如自身申请的商标是图文组合的形式能够使用此办法。假如商标是因为图样类似被驳回申请人能够选择性的将图样和文字分离再开展申请。同时将近似的一部分再开展别的方法复审以此方法获取相应类型的使用权。4、分割+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的所有类型中一部分类型能够被予以注册时可先将这部分类型注册下来,获取使用权限。再挑选适合的方法对被驳回的类型做商标复审。5、一部分复审假如申请商标与好几个商标类似,例如,图样与A商标类似,文字与B商标类似,那样我们能够挑选放弃与A商标同样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一部分类型,再去做复审,这样的话商标申请的通过的概率会提升许多。6、法律复审假如申请商标与本公司的字号同样,同时企业注册下来的时间先于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根据在先申请原则能够出具相关证据做法律复审处理。此外假如对商标申请方面有别的异议也可以走法律程序开展复审!总之,驳回复审程序只有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才能提起,且必须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15日内提起,驳回复审应当提交《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书》等文件。从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的整个过程为9个月。商标注册本来就具有一定的风险,任何人都不可能保证商标注册一定成功,申请人在遇到商标驳回情况时也不要惊慌,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分析商标驳回原因,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如果想在最短时间内获得商标,我们可以选择商标转让或商标许可来实现这一目的。有很多人对于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有所混淆,实际上它们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下面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的区别。定义不同:商标转让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其专用的一种法律行为。商标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所属权不同:商标转让是将商标的所有权全部转让出去,需要商标局备案,属于永久性转让,也就是说,商标转让之后,转让人与该商标就没有关系了,也不能再使用了。商标许可只是将商标的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在别人能进行商业活动的使用时,自己还能保留商标权,等到商标许可到期后还可以进行授权他人使用。办理流程不同:商标转让流程需要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然后等待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如果该商标符合转让条件,那么商标局才会予以批准。办理商标许可,双方需要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是要在商标局备案的。而且无论是商标转让还是商标授权,该商标都必须要具有商标权才可以进行。办理所需材料不同:△商标转让需提交的材料:(1)《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终止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或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提交的材料:(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综上所述,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转让人不再享有商标权,不负有监督受让人商品质量的义务。而商标使用许可实质上是商标使用主体的扩展。在使用许可中许可人继续拥有商标权,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商品质量的义务。
平时我们经常会看到商标被抢注或被侵权的情况,这是因为商标保护不够全面导致的。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遇到原创度高的图形商标,代理人都会建议申请人将版权一并登记,这就是商标版权化。那么申请了版权之后到底能不能全面保护商标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的了解一下。一、商标和版权的本质区别1、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版权是针对于文字、音乐、艺术、科学等原创作品的保护。2、商标是通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而版权是要去中国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版权登记。3、商标权的保护是基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版权的保护是基于作品的原创性。二、商标版权化的好处1、版权可辅助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的时间很长,现在已经加快了审查进度,但是还是需要大约十个月的时间,这还是在顺利的情况下,如果中途遇见驳回或异议等情况,那么拿证时间又会延长。而版权登记大概一个月就可以下证了,时间比商标注册快很多。如果同时进行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那么在商标被驳回的时候,可以以版权作为证据,提高商标驳回复审的通过率。2、非商标性使用也可以进行维权非商标性使用是指将他人商标上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标志来使用,所以是不受商标法保护的。但是如果对该商标进行版权化,那么如果对方使用我们未注册的商标标志,可以起诉对方侵犯著作权。3、全类保护大家应该知道,商标的全类保护可是需要很多成本的,而且只有全类别保护才能将商标保护的更全面,日后的发展道路才能更平稳,但是这庞大的开销却让很多企业止步。如果登记了版权,那么就相当于进行了全类别保护,因为一旦版权登记成功,那么他人在任何一个行业都不能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否则可以以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综上所述,只有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下,商标才会更安全,而且商标权人也不用再担心自己的商标因为不使用而被别人提出撤三申请,预防了不必要的纠纷,保障了商标权的稳定性,也实现了商标全类别的保护。
我国商标注册采取的是在先注册原则,因此导致很多商标因已有在先近似商标不能注册,甚至是驳回。如何提高商标注册通过率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想要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还得从这几点入手:1、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商标申请前必须要进行的一项工作,商标注册的成败与否,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商标查询。如果商标没有查询就注册,驳回的机率是非常大的。商标查询可以及时发现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是否有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从而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被驳回的风险。2、商标名字如果想要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商标取名一定不能随意。为了避免商标重名和商标名称太长无法记忆的问题,注册商标名称最好选择用3-5个字左右的词汇。同时还要考虑商标名字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是否会有不良影响,最重要的是商标名字一定要具备显著性,商标显著性就是商标的灵魂,是一件商标获得注册的根本。3、商标分类商标有45个大类,1-34类为产品项目,35-45类为服务项目。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行业的特性,具体产品分类,消费对象等指标选择相对应的类别。申请人在选择商标类别时,可以选择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并适当扩大到未来可能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但选择不要过于宽泛,以免招来引证商标而驳回你的商标。4、组合商标分开申请很多人在申请组合商标时代理机构会建议分开申请,这并不是想要赚取更多的代理费,确确实实是在为申请人考虑。因为商标局对于组合商标都是分开审查的,如果有一个元素构成近似,那么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如果将组合商标分开注册,各个商标互不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商标被驳回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商标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注册申请切不可大意,如果对商标注册流程不够了解,一定要找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务,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不要个人亲自盲目办理,不必要的风险还是规避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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